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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發展遲緩

發展遲緩

  坊間針對發展遲緩的課程,多屬復健式訓練,常讓家長投入大量時間與心力,卻成效有限。醫學資料顯示,發展遲緩90%是因為大腦中掌管學習和智慧的大腦皮質受損,而目前醫學藥物與針劑皆無法有效修復大腦皮質,只能針對「周邊神經系統」進行訓練,這便是許多孩子訓練多年後仍難改善核心障礙的原因。

  唯奇整合「腦細胞」、「經絡」、「生物能」系統,開發出全球獨創的全腦優化課程,真正從源頭改善孩子的學習能力。課程特色:
1. 不用藥物針劑及儀器,符合衛福部規範:透過人體自然能量調理「中樞神經系統」之全腦,並依孩子狀況個別規劃。
2. 核心調理:涵蓋大腦皮質、髓質、血管、腦室等結構,非僅以刺激訓練,而是徹底優化學習問題。
3. 全方位提升:經過全腦優化,認知與學習力同步增強,再上其他課程時事半功倍。
4. 輕鬆進步:無需課後練習,孩子在愉快氛圍中自然進步,親子關係更融洽。

家長分享

孩子是如何從自閉/全面發展遲緩,進步到與同儕一樣擁有未來的夢想與人生

發展遲緩的定義

【美國的定義】
根據美國1975年94-142公法,對於發展遲緩的定義如下:

 
在「跨領域小組」診斷之後,如果在認知、語言、聽覺、社會心理和自理能力上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有明顯發展遲緩現象;即某項發展遲緩了25%,或是在二項或二項以上發展項目出現六個月以上的遲緩現象,都可視為符合「發展遲緩」之定義。
 

除了上述外,下列兩種狀況亦包含在內:

 
  1. 診斷結果尚無明顯症狀者: 幼兒在診斷時可能尚無任何發展遲緩現象,但是就心理和生理而言都具有高危險群發展遲緩現象者,例如先天染色體異常之幼兒,以及某些有先天性疾病之幼兒。
  2. 被認為有可能形成者: 如果沒有及早發現予以治療,將會導致發展遲緩者,如早產兒因為生理因素,再如貧窮家庭之幼兒因為環境因素等皆屬此定義下之幼兒。

【我國的定義】
根據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公布之「兒童福利法」:第十一條之定義:

 
「發展遲緩係指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異常或可預期會有發展異常之情形,而需要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未滿六歲之特殊兒童。」
 

根據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十三條之定義:

 
「發展遲緩係指兒童在九歲以前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等原因,導致認知發展、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或心理社會發展等方面顯著落後同年齡者,至適應困難,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發展遲緩之鑑定,需由標準化測驗、專家觀察、教師或家長觀察和晤談結果,顯示兒童在認知發展、動作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或心理社會發展等領域的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落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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